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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56838号“PHATOI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40: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748号
申请人:深圳市优拓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亚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56838号“PHATO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86913号“PH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特定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PHATOIL商标注册情况;PHATOIL使用证据及销售情况;关于PHAT的解释参考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指甲油;指甲油去除剂;化妆品;化妆用油;生发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可译为“极棒的油”,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PHATO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