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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63983号“陆合五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40: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82号
申请人:北京五生康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助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63983号“陆合五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商号独创的一个整体组合词汇,与“六合”存在明显的区别,根本不存在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所谓的“六合”行政区划名称存在明显的区别,绝不会被消费者识别为与“六合区”有任何关联。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件决定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陆合”即“六合”,“六合”为我国传统玄学术语,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六合”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陆合五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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