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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1570号“ST-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40:43关于国际注册第1671570号“ST-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35号
申请人:STMICROELECTRONICS INTERNATIONAL N.V.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1570号“ST-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ST(申请人品牌)”与英文数字“ONE(一)”的组合,与英文单词“STONE(石头)”在含义、呼叫上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与第10123865号“STONE 3A及图”商标、第26186148号图形商标、第41756709号图形商标、第37898364号“相石科技Stone Motion Control”商标、第27767294号“时腾STONE MUSIC”商标、第16307109号“Labstone及图”商标、第11462756号“iStone”商标、国际注册第995029号“Stone tec及图”商标、第10194026号“TECHSTONE”商标、第10752430号“集思通 ISTONE 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除“半导体”商品之外的所有指定商品,放弃后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是知名半导体品牌“ST”的拥有者和经营者,申请人此前已有多个“ST”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延伸注册,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正计划对各引证商标采取行动,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半导体”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简介;产品销售情况;媒体报道;商标注册情况;宣传手册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2月27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尚未申请续展,现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自愿放弃除“半导体”商品之外的所有指定商品,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并无“半导体”商品,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STONE”可译为“石头”,引证商标二、三图形易使消费者识别为“i石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十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含义上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九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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