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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01704号“庖丁盒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42: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55号
申请人:深圳市新食季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1704号“庖丁盒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在“加工过的牛肉、牛肉、牛排、牛肉片”项目上的申请,放弃其他项目后,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不会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第67099766号“庖丁一牛”商标、第67611206号“庖丁甄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申请。申请商标与第47237593号“庖丁小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独立区分来源的功能,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仅要求保留“加工过的牛肉、牛肉、牛排、牛肉片”商品,故我局在肉、冷冻肉、冷切肉、半成品肉、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炸肉饼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中文“庖丁盒牛”与引证商标一中文“庖丁小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牛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庖丁盒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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