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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63528号“甲字库 JIAZI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44: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557号
申请人:安徽药事邦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阜阳市安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3528号“甲字库 JIAZIK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历史词汇,具有独特内涵及特殊寓意,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14161号“图形”商标、第4475601号“甲K”商标、第3198232号“甲A”商标、第48968323号“T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48632号“亮甲 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未续展而失效。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信息、甲字库历史及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22年4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甲字库”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四主要识别文字“甲”,与引证商标一图形(易认读为“甲”)在认读效果及印象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杀螨剂、药枕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杀螨剂、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胶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甲字库 JIAZIKU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