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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88324号“天晨健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46: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084号
申请人:王天晨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88324号“天晨健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来,具有极强的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84464号“天晨书道馆”商标、第58060397号“天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来具备真实使用意图,经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协议、发票、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天晨健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