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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59850号“精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46: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958号
申请人:广州精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恒朴初雅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9850号“精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57101号“精傳JINGC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04820号、第36804819号“精转JINGZHU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存在显著的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4025号决定维持注册,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精传”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精傳”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精转”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机器、马达和引擎调速器;非陆地车辆用转矩变换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第7类“联轴器(机器);万向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精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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