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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64600号“Uni-intel Your IP Solution Provid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46:40Solution Provider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15号
申请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64600号“Uni-intel Your IP Solution Provi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16552号“英特尔 IN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诉讼服务”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英文“Uni-intel”完整包含引证商标“INTEL”,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英文“Uni-intel Your IP Solution Provider”组成,其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且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