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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61371号“欣圣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46: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118号
申请人:云南琼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戚保昆 委托代理人:青岛信浩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55761371号“欣圣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46043号“圣爱S”商标、第9587690号“圣爱中医馆 圣爱 SHENG AI HOSPITAL OF TCM SHENG AI CHINESE MEDICIN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在医疗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转让证明及商标档案;
2、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
3、营业执照及店面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立构思,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形及呼叫上明显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保健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医院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医疗诊所、远程医学服务、医院、康复中心、配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院、眼镜行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欣圣爱”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圣爱”,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新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咨询、美容服务、美容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医疗保健、医疗服务、医疗诊所、远程医学服务、医院、康复中心、配镜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美容咨询、美容服务、美容院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欣圣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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