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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89200号“粤上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51: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51号
申请人:粤上粤餐饮文化(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89200号“粤上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83560、60781822号“粤上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相近,整体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粤上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