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979534号“MOKA洞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51: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59号
申请人:北京希瑞亚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9534号“MOKA洞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15473号“洞察娱乐INSIGHT及图”商标(第4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194501号“新洞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817332号“洞察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对申请商标的宣传推广材料、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英文“MOKA”及汉字“洞察”构成,与引证商标二汉字“新洞察”、引证商标三汉字“洞察邦”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指定使用在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MOKA洞察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