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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13046号“生命活水 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54: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045号
申请人: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13046号“生命活水 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建于1893年,是一所集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康复、急救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孙中山先生曾为申请人题写“生命活水”院名,故申请人又被称为“生命活水医院”,在赣鄂皖三省交界居民中享有较高声誉。申请人持有第44类医院等服务上的第3939262号“生命活水”商标、第45655207号“生命活水1893”商标。且第3939262号“生命活水”商标曾多次被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生命活水”商标的延伸注册,并增加了“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及医院图形,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74338号“生命之水SHENGMINGZHIS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材料、荣誉材料、媒体报道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创建于1893年,孙中山先生曾为申请人题写“生命活水”院名,现发展为是一所集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康复、急救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医院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改善服务创新医院”、全国“改善医疗服务示范医院”、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全国医院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申请人官方网站及宣传报道材料中将“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及“生命活水医院”同时进行宣传使用。
2、申请人在先在第44类医疗诊所等服务上获准注册了第3939262号“生命活水”商标、第45655207号“生命活水1893”商标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九江市人民政府中国九江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商标档案、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等在案佐证。
经复审认为,据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创建于1893年,孙中山先生曾为其题写“生命活水”院名,现已发展为一所荣获多项荣誉的三级甲等医院,且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将“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及“生命活水医院”同时进行宣传使用。综上,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生命活水”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此外,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亦为申请人医院图形。故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另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区别较大,亦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生命活水 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