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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29114号“古韵流香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54: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87号
申请人:刘侠 委托代理人:江西互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29114号“古韵流香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81806号“古韵流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140297号“古韵流香金叶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一审法院支持了我局上述驳回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茶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古韵流香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