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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78300号“来了个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56: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643号
申请人:武义众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8300号“来了个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65060号“来个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不稳定。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葡萄汁、姜汁饮料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会造成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果汁;矿泉水(饮料);苏打水;加气水;碳酸水;带果肉果汁饮料;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纯净水(饮料)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葡萄汁、姜汁饮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继续驳回。本案复审商品为:果汁;矿泉水(饮料);苏打水;加气水;碳酸水;带果肉果汁饮料;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纯净水(饮料)商品。
申请商标“来了个梨”使用在果汁等复审商品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的误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组成、呼叫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来了个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