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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14654号“川玺CHUAN X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56: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33号
申请人:许华章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14654号“川玺CHUAN X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26033号“川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其在“水龙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在“燃气炉;空气炸锅”等商品上被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酒精炉”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气炉;空气炸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川玺CHUAN X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