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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45395号“薪动职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57:2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335号
申请人:李光达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法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开霖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对第55145395号“薪动职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至提交本案申请时,被申请人仅仅是注册地为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龙图路的商标,就有300多件,从医药制剂、电脑动画片、运载工具、珠宝玉石、食物饮料、乃至装潢修理、观光旅游、知识产权咨询、司法辩护等可谓无所不包,涵盖第5、9、14、29、30、32、33、35、37、39、41、43、44、45等约20个大类,远超作为一个自然人的经营需要,背离商业惯例。不仅如此,其所申请的商标中不乏“三只松鼠”、“华佗杯中医药知识大赛”、“嗑学家”、“吐槽大汇”具有在先知名度或者显属公共资源的商标,其商标注册行为,应落入《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规制范围。
2、被申请人黄开霖为合肥市蜀山区琢悦百货商行(曾用名:合肥市蜀山区哈哈世界村图文设计工作室)的经营者,而此个体户经营范围自2014年开业时便赫然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再考虑到争议商标于2021年4月12日申报,故而,被申请人黄开霖属于商标代理机构身份。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申请记录;
2、《三只松鼠投入侵权防范战让侵权无处遁形》文章;
3、在先赛事举办信息;
4、关于“嗑学家”的含义的释义;
5、吐槽大会节目介绍;
6、安徽省内名为“黄开霖”的个体户查询结果;
7、在先“世界村”商标权利人信息;
8、在先“琢悦”商标权利人信息;
9、合肥市蜀山区琢悦百货商行经营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个体户的时间是2014年11月6日(开业时间),名称为“合肥市蜀山区哈哈世界村图文设计工作室”,经营范围是并无“知识产权服务”内容。被申请人注册商标都是个人和工作需要,并非囤积商标。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并没有侵犯任何在先权利人的利益,申请人所列举的证据,都是无效的。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哈哈世界村图文设计工作室”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个体户营业执照;
2、被申请人在安徽电视台工作的证据;
3、电视台规定新节目方案的策划人要自行规避版权和商标等纠纷;
4、被申请人跟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
5、被申请人策划的节目方案及有关制作节目的相关资料;
6、“食刻相伴”抖音官方账号;
7、在猪八戒网发布“食刻相伴”LOGO设计招标;
8、“三只松鼠、磕学家、吐槽大汇、华佗杯中医药知识大赛”商标实际情况;
9、有关“世界村”、“琢悦”的商标注册信息;
10、个体户名称和抖音店铺名字里都有“琢悦”二字;
11、其他资料。
申请人在质证中称:被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身份不因变更营业执照而自然消失。被申请人称因所谓因工作需要才大量申请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7日在第41类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组织抽奖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近400件商标,其中包含了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例如“三只松鼠”、“华佗杯中医药知识大赛”、“嗑学家”、“吐槽大汇”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可以证明。
3、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为平面设计、网页设计、数码摄影服务、旅游信息咨询服务及保健信息咨询服务。
我局认为,
1、依据我局审理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其经营范围未包括知识产权服务等相关服务,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2、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除了注册有争议商标以外,还在多个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近400件商标,且包含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这种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3、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薪动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