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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46836号“改善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57: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59号
申请人:广东掌握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6836号“改善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与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申请商标标识整体含义为申请人心地仁爱,品质淳厚,勇于创新,能够令消费者满意。申请商标本身并无任何超出固有程度的表述,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具有显著性,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力宣传推广与使用已经取得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且已有类似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在1688平台售卖截图、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引证的第64374226号“改善 IMPR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改善好”系纯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医疗器械出租等指定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医疗器械出租等复审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效果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排除被误认的可能性。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改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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