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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20837号“征鲜柿界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58: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82号
申请人:龙海市瑞德果蔬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20837号“征鲜柿界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创造,完全是申请人基于自身发展理念而成的独创性标识,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鲜柿”,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征鲜柿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