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840194号“半山梨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59: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33号
申请人:北京品梨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邢台六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0194号“半山梨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独特的思考,融入了申请人浓厚的希望与心血,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和创造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3915号“半山酒店HOTEL GOOD VI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68957A号“半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537021号“半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68955A号“半山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984049号“半山小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从设计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显著性部分、发音、含义上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半山梨园”,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半山酒店”、引证商标二“半山”、引证商标三“半山泉”、引证商标四“半山居”、引证商标五中的文字“半山小巷”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餐具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半山梨园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7197868号“萌小诺MENGXIAON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