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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79694号“SMA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59: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25号
申请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79694号“SM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65534号“small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058164号“SM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83089号“小的Xiao 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73634号“SJ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009607号“SMAL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782955号“smal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107566号“SMALL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710234号“小海丁SMALL NASSARIIDA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101989号“sf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字体、构成、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均有明显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多个类似的在先引证商标获准注册,依据标准执行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申请人多年耕耘,长期广泛持续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有巨大的影响力,在实际使用中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正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中止本案审理,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档案及流程截图、第19125012号“FEW”商标档案及流程截图、申请人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策划、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SMALL”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或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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