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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49365号“黑金绒 BLACKGOLD DOWN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06: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406号
申请人:美睿生活(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物心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49365号“黑金绒 BLACKGOLD DOWN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13844号“黑金及图”商标、第13972857号“黑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驳回理由牵强,且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成品衣、裤子、童装、服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帽、袜、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黑金”,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该标志文字整体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材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黑金绒 BLACKGOLD D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