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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9779号“Dacota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06: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316号
申请人:武汉佳旺餐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中知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9779号“Dacota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05020号“DA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英文字母含义不同、字数不同、整体外观视觉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酒吧服务;快餐馆;餐厅;旅馆;饭店”以外的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烹饪设备出租;动物寄养”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酒吧服务;快餐馆;餐厅;旅馆;饭店”以外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冯洪玲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Dacota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