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18823号“洲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07: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40号
申请人:江苏洲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18823号“洲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44705号“洲际”商标、第19960002号“洲際”商标、第7030196号“洲际MC及图”商标、第66139987号“洲际旅行舱”商标、第8669861号“际洲建材”商标、第6275151号“冀星及图”商标、第26669716号“合磊丝网HELEI WIRE MESH及图”商标、第8675419号“长泽恒泰及图”商标、第23298420号“建昌宏盛达及图”商标、第25545034号“EHSS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早已注册“洲际瀚海”商标,应当享有“洲际”商标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洲际”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文字“洲际”、“洲際”、“际洲建材”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分别核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门把手;垫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洲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