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447811号“百野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07: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089号
申请人:周丹钰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47811号“百野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14252号“百野轩及图”商标、第28882484号“百野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肉干块;猪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猪肉食品;食用油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百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