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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20389号“卓航 ZHUO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08: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177号
申请人:慈溪市卓航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20389号“卓航 ZHUO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43168号“卓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256720号“ZHUO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决定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除“人事管理咨询;文秘;自动售货机出租”以外的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文秘;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均为“ZHUOHANG”,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卓航 ZHUOHA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