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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05451号“嘉达新空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09: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69号
申请人:深圳市嘉达新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05451号“嘉达新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20928号“嘉达木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671785号“嘉达木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975695号“嘉达科技JIA DA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983566号“嘉达微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嘉达”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嘉达新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