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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63071号“QIR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13: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737号
申请人:广州佳然至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63071号“QIR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13754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537679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康复中心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QIR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