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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63656号“兴盈财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13: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22号
申请人:湛江丰立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湛江兴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663656号“兴盈财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25544号“兴盈通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存在让消费者混淆的情况,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兴盈财税”与引证商标“兴盈通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兴盈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