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041408号“一口土猪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14: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75号
申请人:王瑞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41408号“一口土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09628号“一口猪及图”商标、第52139755号“壹号土猪 壹号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文字“一口土猪”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一口猪”、“壹号土猪 ”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一口土猪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