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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81729号“淳朴沂蒙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14: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54号
申请人:临沂市鲁一斋酿造厂 委托代理人:山东品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81729号“淳朴沂蒙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淳朴沂蒙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淳朴沂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