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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34321号“报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15: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21号
申请人:央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34321号“报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59214号“摘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公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缺乏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被宣告无效已超一年,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报摘”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获得了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报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