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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06730号“妙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16: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43号
申请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06730号“妙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具有独特创意来源,“妙叹”在佛教中并不常见,所表达的佛教概念更有特定的语境和限定,查找其出处的经文原文,记载内容非“妙叹”二字。消费者不会将其与宗教联系在一起,不会损害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妙叹”是申请人自主设计的动漫制作工具箱产品,已投入市场使用并获得媒体持续关注。已有多个“妙叹”商标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现代汉语词典》对“妙”、“叹”解释及含上述字词的古诗词、媒体、文章使用“妙哉叹哉”的实例、“妙笔生花”、“叹为观止”解释、申请人“妙叹”产品的报道、“妙叹”商标获准注册信息、以“妙叹”为企业名称的检索结果、《佛学大辞典》、《大佛经》等原文内容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妙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