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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29008号“茉莉奶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16: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43号
申请人: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29008号“茉莉奶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大量的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15591号“茉莉小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多件“茉莉奶白及图”商标已被予以初步审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及物料照片、官媒报道、微信公众号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茉莉奶白”及图形构成,用在“面包”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颜色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茉莉奶白及图”与引证商标“茉莉小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花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在“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且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茉莉奶白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