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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92159号“勤和智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22: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442号
申请人:新疆勤和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192159号“勤和智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29085号“勤和”商标、第44291030A号“勤禾”商标、第20397341号“和勤”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等差距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勤和智联”与引证商标一“勤和”、引证商标二“勤禾”、引证商标三“和勤”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勤和智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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