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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76530号“赵府 ZHAOF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22: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704号
申请人:山东郑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信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6530号“赵府 ZHAO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9568376号“赵府 ZHAO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失效已满一年。 第65037599号“赵府家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洪强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赵府 ZHAOF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