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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63629号“巅峰战至 WE ARE THE CHAMPIO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27:27CHAMPIONS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47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63629号“巅峰战至 WE ARE THE CHAMP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20297号“8848 巅峰汇”商标、第11385964号“巅峰5D动感”商标、第21201632号“巅峰乐队”商标、第36483638号“巅峰争霸赛”商标、第40526861号“巅峰传奇”商标、第36569456号“巅峰传奇”商标、第43687131号“巅峰减重”商标、第15343409号“巅峰手游”商标、第22846635号“巅峰探索”商标、第4000700号“巅峰潜能;EXTREME LIFE OUT SPORT”商标、第49585046号“巅峰美育”商标、第20584841号“巅峰联盟”商标、第14353019号“时尚巅峰”商标、第14462774号“足球大逆袭 E ARE THE CHAMPION RE TIIE CII OI 2014”商标、第G1125372号“TROPHEE DES CHAMPIONS”商标、第G1157126号“UEFA CHAMPIONS LEAGUE”商标、第18017267号“冠军自行车俱乐部 CHAMPION CYCLING CLUB”商标、第21355316号“冠卓顾问 CHAMPION CONSULTING CZ”商标、第30916484号“S1 CHAMPION”商标、第34253107号“CHAMPION MUSIC”商标、第25768522号“剑指巅峰 WF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可被区分,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误认,不构成相同相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三、引证商标十一的权利状态不稳定。四、引证商标二十一的权利人已经注销。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材料、其他商标相关信息材料、引证商标二十一流程状态及其权利人工商信息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十一处于驳回复审案件诉讼程序当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十三的主要认读中文均为“巅峰”,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英文“CHAMPIONS”与引证商标十四至二十的主要认读英文“CHAMPION”、“CHAMPIONS”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十一处于驳回复审案件诉讼程序当中,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此外,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引证商标二十一流程状态及其权利人工商信息材料证据证明该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该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故引证商标二十一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