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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795162号“酱水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27: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008号
申请人:封丘县恒达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登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95162号“酱水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指定的“白酒”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香型、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酱水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