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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7477号“太赫兹 TH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39: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908号
申请人:料小咖建材科技(临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7477号“太赫兹 TH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工业硅;硅胶;醛;工业用淀粉”商品的商标专属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17036号商标、第8415260号商标、第340456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03816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硅胶;醛;工业用淀粉”商品在商标注册申请中经我局决定予以初步审定,故上述商品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在“工业硅”商品上的商标专属权,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太赫兹 T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