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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57745号“高邦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38: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491号
申请人:青岛大食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圣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海亿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中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9日对第61657745号“高邦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752872号“高邦喜”商标、第46724627号“高邦喜”商标、第46724986号“高邦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高邦喜”商标在“海苔”商品上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地区的同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高邦喜”商标的使用和知名度情况是明知的,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恶意,其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已经构成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仅仅表明了商品的通用名称,显著性较弱,共存于市场势必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的质量产生混淆和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信息;2、百度检索“高邦喜”、“高邦喜面包”页面截图;3、参加展会照片、销售场所照片等。
被申请人超期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存在疑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不带有欺骗性,相关公众不会因为标志本身而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亦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检测报告、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申请注册,2022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干蔬菜”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6月13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2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并未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高邦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