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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12515号“尖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42: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321号
申请人:苏州微行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12515号“尖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行业特点及经营需要等独创设计的商标符号,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独创性极高,显著性极强,完全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尖挑”是申请人的商标,通过多年的宣传使用,已然形成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也是对其核心品牌的延伸保护。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发展和服务特点设计而成,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在指定注册的服务上,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尖挑”,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尖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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