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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59553号“DAVIDO COFFEE MOTIVATE THE BR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44:20MOTIVATE THE BRAIN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306号
申请人:广州市百时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59553号“DAVIDO COFFEE MOTIVATE THE B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02794、11182853、16903821、27600584、304847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地域不同。申请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DAVIDO”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外文部分“DAVID”、引证商标三外文部分“DAIDO”相比较,在字母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COFFEE”,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餐具出租”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项目及内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