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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05673号“王恨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44: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703号
申请人:北京王恨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05673号“王恨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10534号“王恨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其状态未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组合“王恨羊”,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中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备办宴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王恨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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