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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2739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45:57
创控铱工场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外观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管理;受托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受托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创控铱工场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