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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62660号“爱家后厨AI JIA HOU CH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46: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83号
申请人:李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62660号“爱家后厨AI JIA HOU C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87592号“爱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444507号“家后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所处地缘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肉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爱”、“家后厨”,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爱家后厨AI JIA HOU CHU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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