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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98340号“九门膘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49: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746号
申请人:上海京九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98340号“九门膘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膘局”,作为商标使用指定的肉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九门膘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