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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14299号“澳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50: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229号
申请人:皇家澳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14299号“澳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6811号“澳滋 O.LAST”商标、第3746812号“澳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其状态均未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在“牙膏;清洁制剂”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益生菌制剂;膳食纤维;鱼肝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抑菌洗手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澳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