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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36298号“晶皓脉冲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53: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29号
申请人:深圳皓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36298号“晶皓脉冲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晶皓脉冲星”由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作为一个臆造词,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晶皓脉冲星”纯文字构成,“脉冲”通常指电子技术中经常运用的一种像脉搏似的短暂起伏的电冲击(电压或电流)。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有关药品和体内成像产品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技术、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同,不是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考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晶皓脉冲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