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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037795号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55:59关于第55037795号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667号
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37795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915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将转让至申请人,双方商标将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可作为商标来识别,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敌鹿战队》动画片的宣传使用证据及其他商标的档案信息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已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若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手表”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在上述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应予获准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赤台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