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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73997号“赤台风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56: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334号
申请人:深圳市达欧国际酒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梅州市芳华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3997号“赤台风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赤台风华”整体寓意:保质保量做酒,认认真真做好产品,争取让自己的酒成为贵州第四台,让世人领略贵州第四台的风采。申请商标完全是申请人主观臆想的产物,不应被判为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申请商标由汉字“赤台风华”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赤台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