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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40333号“浦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57: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92号
申请人:常州浦荔焊割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40333号“浦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自身特色。在汉语的使用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中,一般使用自左向右的阅读顺序,并不会认为申请商标与“荔浦”地名有任何联系。申请人在先已有“浦荔”商标成功注册,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有商标的完善和延伸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逆序为“荔浦”,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有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有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伸注册等关系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浦荔